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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郑启佳与邹志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启佳,邹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郑启佳,女,2000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法定理人郑有,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现住同上。被执行人邹志发,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郑启佳与被执行人邹志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启佳依据本院的(2013)吉农民初字22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志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志发所有的吉A673**号中型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