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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与瓦房店轴承精密锻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精密锻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工业园兴旺路4号。法定代表人:郭嘉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宗余,系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红,系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轴承精密锻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邵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轴承精密锻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瓦房店轴承精密锻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8.00元,减半收取694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949.00元,由原告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