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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甘建明、吴康铭与吴康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甘建明,从事泥工。被告:吴康铭,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代表人:郑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建明诉被告吴康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建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甘建明负担。审判员王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嘉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