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白民初字第1004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生,大方县人。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贵阳市南明区居住多年,并提交了其子女在贵阳市南明区四方学校就读及贵阳市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册等证据证明,要求将本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许某某户籍地不在贵阳市白云区,其经常居住地在贵阳市南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