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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丁党与陈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丁党,陈孝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谢丁党,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孝华,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丁党与被告陈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丁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谢丁党负担。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