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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某村四组。被告徐某某,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某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