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瞿艳飞与左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艳飞,左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瞿艳飞。委托代理人瞿晶,女,系原告之女。被告左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袁寿宁,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雯欣,公司员工。原告瞿艳飞与被告左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良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艳飞的委托代理人瞿晶、被告安盛财保的委托代理人廖雯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艳飞诉称,2015年4月5日14时55分许,被告左丰驾驶其所有的川AD3T**号轿车在倒车时与原告停在龙泉洛带博客小镇停车场内的川CE67**小客车发生擦刮,致原告的车辆受损。2015年4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左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的车辆在自贡市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川AD3T**号轿车在被告安盛财保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左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被告安盛财保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划分及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修理费1200元无异议;误工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左丰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14时55分许,被告左丰驾驶其所有的川AD3T**号轿车在倒车时与原告停在龙泉洛带博客小镇停车场内的川CE67**小客车发生擦刮,致原告的车辆受损。2015年4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左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的车辆在自贡市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修理时间3天,产生修理费1200元。川AD3T**号轿车在被告安盛天财保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保单、维修清单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公民财产受损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本案被告左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左丰为川AD3T**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左丰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安盛财保承担。原告的损失如下:1、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1200元,有相应票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00元偏高,结合原告修理车辆的时间与原告工作地与居住地距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300元;3、原告主张误工费400元,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共计1500元,由被告安盛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300元由被告左丰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瞿艳飞1200元;二、被告左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瞿艳飞300元;三、驳回原告瞿艳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左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