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连河与刘军委、南阳市银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河,刘军委,南阳市银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刘连河,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刘军委,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南阳市银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马山口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应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河与被告刘军委、南阳市银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连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刘连河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栗 梁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