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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小鹏与陈保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鹏,陈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鹏被执行人陈保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520号判决书,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保仁之妻韩金枝在卫辉市信用合作联社孙杏村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孟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