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3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3时,被告人高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德利商务酒店高某租住的705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吸食毒品,四人将吴某某购买的部分冰毒吸食。之后高某又在德利商务酒店高某租住的502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阿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高某、阿某某将吴某某购买的剩余的冰毒吸食掉。高某、吴某某、刘某某、邢某某、阿某某经检验尿液中甲基丙苯胺类物质呈阳性。经侦查,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德利商务酒店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得利商务酒店705包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吸食毒品,四人将吴某某购买的部分冰毒吸食。之后,高某又在该酒店的502包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阿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高某、阿某某将吴某某购买的剩余的冰毒全部吸食。高某、吴某某、刘某某、邢某某、阿某某经检验尿液中甲基丙苯胺类物质呈阳性。经侦查,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德利商务酒店抓获。被告人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高某的年龄及住址,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月8日14时许,哈尔滨市呼兰区禁毒大队根据情报,发现呼兰区德利商务酒店501室、502室、705室内有人吸毒,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将吸毒人员带走。3、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禁毒大队尿液检测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禁毒大队对吸毒人员高某、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阿某某进行尿液检验,均检测出尿液中甲基丙苯胺类物质呈阳性。4、证人阿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8日下午两点多,高某让她到呼兰区得利商务酒店502房间,她去了之后同高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高某带的。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8日12时许,高某找他到呼兰区德利商务酒店705房间,高某让他联系到冰毒后,他和高某、刘某某、邢某某在一起吸食冰毒。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8日12时许,高某带他去呼兰区德利商务酒店705房间,当时房间里还有吴某某、邢某某,他们聊了一会后,开始吸食冰毒,毒品大约有0.3克。7、证人邢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8日上午12点半左右,高某找她和她的男朋友吴某某到德利商务酒店705房间,他们在一起吸食冰毒。同时吸食冰毒的还有高某的哥哥。8、被告人高某的供述:2015年1月7日下午,他在呼兰区德利商务酒店开了一个房间705号,晚上吴某某和他的对象去了,吴某某在705房间住的,他回家了。第二天中午,他和刘某某去德利商务酒店705房间找吴某某,吴某某提出想吸食冰毒,并找人送来了冰毒和吸食工具,然后他和吴某某、邢某某、刘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当时还剩点。下午大约2点多,他在得利商务酒店又开了一个502房间,找来阿某某一起吸食剩余的毒品冰毒,吸食完后在进行性交易的时候警察就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因吸食毒品二次被行政拘留,对其应酌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凤华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石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