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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苗丰波与翟玉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丰波,翟玉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84号原告苗丰波,沂源县翡翠山居。被告翟玉德,沂源县西山居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丰波诉被告翟玉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丰波撤回对被告翟玉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