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苗丰波与翟玉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丰波,翟玉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84号原告苗丰波,沂源县翡翠山居。被告翟玉德,沂源县西山居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丰波诉被告翟玉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丰波撤回对被告翟玉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