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599彭力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99号罪犯彭力志,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荷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罪犯彭力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内罪犯彭力志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3月5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株天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力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彭力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力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岗位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考核得分90.9分,2015年被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病例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力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力志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