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远清与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清,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徐远清。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楼北座607号。法定代表人叶志泉,经理。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单元5楼1号。法定代表人侯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远清诉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远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远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远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远清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