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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羊岩春与羊福强、羊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岩春,羊福强,羊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47号原告:羊岩春。被告:羊福强。被告:羊忠宝。原告羊岩春诉被告羊福强、羊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