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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北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械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北,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北,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生,职务董事长。上诉人马北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北称,双方协议未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内约定,并且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协议约定。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确定该案由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承包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但该院并非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故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马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