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健、邵继爱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健,邵继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申字第00015号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大诚,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和平,系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江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邵继爱,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本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对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6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健、邵继爱的银行存款10363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