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志新与吴胜军、李昔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新,吴胜军,李昔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汨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李志新,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吴胜军,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李昔霞,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新诉被告吴胜军、李昔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3元,减半收取5121元,由原告李志新承担。审 判 长 巢 烨人民陪审员 夏发祥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