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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志新与吴胜军、李昔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新,吴胜军,李昔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汨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李志新,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吴胜军,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李昔霞,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新诉被告吴胜军、李昔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3元,减半收取5121元,由原告李志新承担。审 判 长  巢 烨人民陪审员  夏发祥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