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018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二霞与万栓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霞,万栓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1886-2号原告刘二霞,女,汉族,1975年2月1日生。被告万栓柱,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银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二霞诉被告万栓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二霞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二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二霞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靳学丽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