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民初字第018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二霞与万栓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霞,万栓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1886-2号原告刘二霞,女,汉族,1975年2月1日生。被告万栓柱,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银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二霞诉被告万栓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二霞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二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二霞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靳学丽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