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詹瑞松与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瑞松,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詹瑞松。委托代理人余雅茹,系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瑞松与被告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瑞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詹瑞松负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议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