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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大来与海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3号原告:卢大来,男。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小妹,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大来诉被告海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大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大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大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大来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