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7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石桥乡昌德村。被告:张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石桥乡一棵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5元)。审判员员 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员朱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