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聂小顺与侯树发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小顺,侯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205号申请执行人聂小顺,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树发,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聂小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6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之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400元、执行费68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之款暂无给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205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闫 鹍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