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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姬文军因与被告辽宁大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世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校对拟稿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姬文军,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辽宁大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世东,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姬文军因与被告辽宁大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世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原告姬文军不交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姬文军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原告明确表示不予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赖志勇代理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暴思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