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敬苏与陈惠英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敬苏,陈惠英,陈治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保字第42号原告江敬苏,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陈惠英,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陈治安(系陈惠英之夫),男,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敬苏与被告陈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敬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惠英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6690**号)进行查封,并以叶秀华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原长福花园二期)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8042**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惠英��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6690**号)。二、查封叶秀华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原长福花园二期)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8042**号)。三、查封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