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普兴支行申请宋静、李艳彬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普兴支行。法定代表人夏玉琴,行长。被执行人宋静。被执行人李艳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津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宋静、李艳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彬在位于新津县金华镇清凉村*组*号有面积为**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限额230000元(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内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李艳彬所有的位于新津县金华镇清凉村*组*号的面积为**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农*****权证号:监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