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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某一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秦某某,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