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某一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秦某某,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