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马峰、马文革申请执行曲国元、李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峰,马文革,曲国元,李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马峰,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北相镇陈邵村第三居民组居民。申请执行人马文革,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龙庭雅苑*号楼*单元***室,系马峰之姐。被执行人曲国元,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大渠办事处寺北村第一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李国江,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盐湖区车盘乡车盘村第三居民组居民。关于马峰、马文革申请执行曲国元、李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曲国元、李国江的存款5115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曲国元的存款11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