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蒋某,身份证号码500226198707022449,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6组28户。委托代理人凌丽,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身份证号码339005198103251615,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6组28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撤回对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某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