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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丽红,张曼玉,张小豪,刘雅琴与关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红,张曼玉,张小豪,刘雅琴,关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女。申请执行人:张曼玉,女。申请执行人:张小豪,男。申请执行人:刘雅琴,女。被执行人:关耀华(又名关耀),男。本院(2013)新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张曼玉、张小豪、刘雅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耀华的存款1435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