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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利盈天昊建材经销中心与北京市长阳给水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盈天昊建材经销中心,北京市长阳给水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551号原告北京利盈天昊建材经销中心,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小西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6554182-9。法定代表人吴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立茹,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长阳给水设备厂,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天骄俊园农村商业银行右侧。法定代表人王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利盈天昊建材经销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长阳给水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盈天昊建材经销中心撤���起诉。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