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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曲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曲某,女,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殿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高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