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曲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曲某,女,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殿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高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