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萍诉被告李志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萍,李志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张桂萍。被告李志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萍诉被告李志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桂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