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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万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萍诉被告李志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萍,李志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张桂萍。被告李志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萍诉被告李志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桂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