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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勇与唐龙才、糜红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龙才,陈勇,糜红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龙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原审被告糜红花。上诉人唐龙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标的数额较大。法律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数额,本案属于句容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范围。上诉人称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依据不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