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权利与被申请人康俊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郭全利,女。被执行人康俊德,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中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郭全利与被申请人康俊德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康俊德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其基本生活靠每年的养老保险金维持。经银行、车辆及住房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中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康俊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郭全利可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劲松审 判 员 何 岳代理审判员 易清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柃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