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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松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铁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锦州市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松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锦州市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5段13号。法定代表人霍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锦州市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松民初字第005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士荣人民陪审员  于 露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