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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二初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二初第00112号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戚延军,该养殖场厂长。委托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思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诉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的委托代理人霍怀知、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浩、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诉称,2014年5月2日经支河乡政府同意原告将其租赁办养殖场的部分土地转让于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用于建厂房,生产胆红素。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原告将约定的土地交付给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使用。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第三人进行承建,但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土地租金,所在建工程搁浅停工,被告的法人代表被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予以拘捕。原告与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所签订租赁协议已无法履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租赁土地原状。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依法判决。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与原告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我们在该土地建设是基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证据材料2、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被告是其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证据材料3、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违约事实。证据材料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厂发包给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事实。证据材料5、照片一组,证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与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土地上已停止建筑施工,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与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无继续履行的情况。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与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租赁协议书,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将租赁的土地转租给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投资新建标准化年产20吨胆红素系列产品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期限从2014年5月10日至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所租赁的土地按照国土部规定的通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之日止。支付租赁方式:租金的交纳时间采用每年的5月10日前支付。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的约定按照期间乙方收取土地租金。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土地租金,如逾期租金30天以内,乙方除应补交年租金外,按日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015年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戚平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工地停工。为此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与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所签的租赁合同,系双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且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虽主张赔偿损失,但其在诉讼请求和庭审中均未提出具体赔偿数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赔偿数额不予判决。双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行解决,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起诉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该被告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要求与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向及赔偿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与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对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金地综合养殖场对被告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受理案件费80元,由被告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凤文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人民陪审员  郭瑞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