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远浙与毛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13号原告:黄远浙,1981年2月21日,自由职业。被告:毛宵磊,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远浙与被告毛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远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远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浙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