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蔡某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41号原公诉机关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模具工。2003年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安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7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鲁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