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华岚峰物业有限公司与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岚峰物业有限公司,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武汉华岚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莲花大道国立上品3幢2单元9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451700-6。法定代表人许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冷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岚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岚峰物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岚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岚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