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柴东林与李刚、王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东林,李刚,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柴东林,居民。被执行人李刚,居民。被执行人王跃,居民。申请执行人柴东林与被执行人李刚、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灌杨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长时间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灌杨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高 杨执行员 朱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戈秀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