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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依与李某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依,李某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李某依,女。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住址同上,系李某依之父。被告李某颖,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李某颖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依与被告李某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依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依撤回对被告李某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依承担。审 判 员  刘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