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依与李某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依,李某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李某依,女。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住址同上,系李某依之父。被告李某颖,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李某颖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依与被告李某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依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依撤回对被告李某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依承担。审 判 员 刘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