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325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利辛���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5时24分,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政通路与诚信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9mg/100ml。并向法庭提供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对金某予以惩处。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5时24分,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政通路与诚信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省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9mg/100ml,为醉酒驾驶。另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金某劝说并带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利辛县公安局王市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情况说明、利辛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宋某证言,被告人金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劝说并带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利辛县公安局王市派出所投案,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