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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赵谷音、叶荣勇。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