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向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向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於金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芳,公司员工。被告陈向征,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向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