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张霈、戴艺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张霈,戴艺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5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399号。诉讼代表人:楼英雄,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伟。被告:张霈。被告:戴艺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张霈、戴艺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