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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万某燕与毕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燕,毕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鄱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万某燕,女,汉族,务工,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金河村人。被告毕某华,男,汉族,务工,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青山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燕与被告毕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燕负担。审判员  胡禄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雪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