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鄱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万某燕与毕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燕,毕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鄱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万某燕,女,汉族,务工,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金河村人。被告毕某华,男,汉族,务工,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青山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燕与被告毕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燕负担。审判员 胡禄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雪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