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