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曾霞、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鹏,曾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笑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该公司员工,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自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陈鹏,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曾霞,女,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原告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曾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977元,由原告四川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