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销售人员,现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彭杰琳,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销售人员,现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继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