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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销售人员,现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彭杰琳,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销售人员,现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继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