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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树学与迟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学,迟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李树学,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迟蕾,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李树学诉被告迟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劳务费8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树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树学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